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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,后去台湾地区定居,因特殊原因,双方或一方回大陆提起离婚诉讼,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;在台湾地区结婚并定居,因特殊原因,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,人民法院有权受理。 一方居住在大陆,一方居住在台湾地区,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大陆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;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,大陆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。 涉台诉讼离婚需提供以下材料:1、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;2、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;3、当事人双方身份证、台胞证、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三份。4、涉及子女抚养权须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;5、涉及财产争议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财产拥有合法权的有关证明;6、其他有效证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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