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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。养子女年满10周岁,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。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,有虐待、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、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;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的,均可以解除收养关系。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1、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持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,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; 2、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,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,为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,收回收养登记证,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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